医保属地化改革的背景
编者按: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部分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纳入省直管理”工作安排,东风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将正式纳入省直管理。为让广大参保人员全面了解相关政策,从本期开始,针对省直医保管理的相关政策、待遇、就医服务以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衔接等进行专题宣传。
1、公司医保属地化改革政策依据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4号)文件明确提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目前仍由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实现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并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部分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纳入省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93号)文件要求:“按照统一管理经办、待遇平稳衔接、基金收支平衡、方便就医结算的原则,将东风公司自行管理的医疗(含生育)保险全部纳入湖北省省直管理的实施范围”。
2、什么是“医保省直管理”?
答: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机制,简称 “医保省直管理”。
3、公司医疗保险什么时候移交?移交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1〕26号)和《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委托经办管理协议书》以及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安排,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具体以省直医保信息平台正式上线为准),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移交湖北省省直统一管理。
目前参加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次移交范围。
4、现有哪些企业和单位纳入省直医保管理?
答: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纳入湖北省直医保管理的企业和单位有: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及其所属在汉单位等10家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
据统计,本次纳入湖北省直医保管理的企业和单位参保人员约52万人。其中:在职人员29万余人、退休人员近23万人。
省直医保参保的规定
1、在职人员参保有什么规定?
答:(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省医保局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2)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大额医疗保险: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每月缴费标准原则上为上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0.2%(2022年按13元/人.月),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参保职工工资中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5)个人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2、退休人员参保有什么规定?
答:移交省直时,已经按规定在公司办理了退休的人员,自纳入省直管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移交省直后,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补齐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费,补齐后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退休时上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10%标准补缴,其中2%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剩余8%部分计入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费按退休时上年度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基数进行补缴,全部计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大额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承担,每月缴费标准原则上为上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0.2%(2022年按13元/人.月),退休人员由省医保局从其配置的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扣。
3、离休人员、残疾军人及因工致残人员参保有什么规定?
答:离休人员、一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等的医疗待遇仍按原渠道、由原单位按照原办法管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
温馨提示:医保政策咨询请拨打热线电话4001147877